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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活动场地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Activity Locations in the Student Residential Areas

  为科学、规范地管理、使用园区内活动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活动场地为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所辖的学生园区内室内外所有公共场地。
  第二条
  园区活动场地由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辖,场地使用、安排等均由园区中心审批,具体安排由园区中心综合办协调执行。
  第三条
  活动场地内各院系班级、年级、分团委等学生活动审批由学院分团委以上管理机构盖章,全校性学生会、社团、协会活动为学工部、团委以上行政机构盖章,审批意见必须为同意或不同意,其他(如:情况属实等)园区中心均不予认可。
  第四条
  需在园区内开展的所有含有商业赞助或商品宣传性的其他活动(含以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名义开展的)均需提前一周以上将申请书、详细活动方案交园区中心综合办,待园区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活动场地内活动的行政审批、组织、实施、安全由活动主办方和其主管单位负责,园区中心负责固有场地、设施的审批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
  活动场地使用的审批程序为:使用人向园区综合办出示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盖章同意的活动申请及活动方案----填写活动场地审批表---园区中心根据申报的先后及活动的性质安排场地使用时间及范围---使用方凭园区中活动场地审批书开展活动(具体见流程图)。
  第七条
  园区中心负责对各活动使用单位(人)使用情况的考核,对未按申请内容、范围开展活动、卫生要求不合格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及时制止并视情况在两年内不再给予场地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